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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各單位查報廢棄汽、機車依據及認定標準為何?其作業流程?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查報依據: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認定是否為廢棄汽、機車。

二、認定標準: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體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車輛。

三、作業流程:

(一)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機關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張貼日起七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二)前項廢棄車輛張貼通知後,警察機關應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清理或至指定場所認領,逾期仍未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情形,由環境保護機關公告,經公告一個月無人認領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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