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身份限制:原住民及實際從事採捕水產動物持有漁船船員手冊之漁民。
二、申請種類:專供生活習慣特殊國民漁獵、祭典等生活工具之獵槍、魚槍、刀械。(獵槍以自製或繼承他人自製者為限)
三、限制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自製或持有:
(一)未滿十八歲者。受禁治產宣告者。
(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二年者。
四、給照程序:
(一)原住民得自製或持有獵槍、魚槍、刀械,每人以各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六枝。
(二)漁民得自製或持有魚槍,每人以二枝為限,每戶不得超過六枝。
五、申請持有魚槍、刀械應備資料:
(一)持有報備書三份。
(二)原住民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漁民檢附漁船船員手冊影本以供查核。
(三)本人一吋相片六張、槍枝照片四張。
(四)身分證影本、槍枝查驗證正本。
六、申請自製魚槍、刀械應備資料:
(一)自製報備書三份。
(二)原住民檢附戶口名簿影本;漁民檢附漁船船員手冊影本以供查核。
(三)本人一吋相片六張、槍枝照片四張。
(四)身分證影本。
發布單位:資訊科
聯絡人:管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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