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環境保護局權責:
(一)每日晚上10時至翌日上午6時,除經申請核准外,不得燃放爆竹,學校、圖書館、醫院周邊50公尺內,劃為噪音特定管制區,全日禁止燃放爆竹。(噪音管制法第8條)
(二)使用擴音設施妨礙他人生活安寧。(噪音管制法第6條)
(三)廟會活動後環境維護未於固定時間內清除完畢。(環境清潔自治條例第5條)
二、消防局權責:
(一)民眾未使用合格、附加認可標示之一般爆竹煙火。(爆竹煙火條例第3條第1 項第1款)
(二)有無屯積過量爆竹煙火。(爆竹煙火條例第4條)
三、警察局權責:
(一)放置、投擲或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或財物之虞者。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4款)
(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第1項第2款、第3款)
(三)迎神賽會結眾而行,未將經過路線報告警察機關,致礙公眾通行者。(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4條)
(四)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梁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五)廟會遶境民眾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逆向行駛妨礙交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1條第6項、第45條第1項第1款)
(六)未依規定申請路權,佔用道路致妨礙公眾通行者。(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42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2條第1項第9款)。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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