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無依兒少案件處理程序?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知悉或受理報案有兒少被遺棄或走失之案件(如棄嬰童、遊迷童等),應立即協尋其家人,並觀察檢視兒少身體外露部分有無陳舊傷痕及其他可能遭虐待或未獲適當照顧之顯徵,初步調查若有符合兒少保護或高風險家庭要件時,應至警政知識聯網「婦幼安全線上通報系統」通報社政單位處理,如有其他需緊急救護情形,應速送醫院檢查救治。視個案情況,請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轄內各單位、線上警力協尋兒童父母或監護人,如協尋未果,應立即通報社政主管機關協助安置事宜,必要時,得依無依兒少安置處理辦法,按捺兒童指紋、腳掌紋、拍照、製作調查筆錄。

二、員警受(處)理案件後,得視個案情況,將兒少帶回辦公處所休息,如立即尋獲兒少之父母或監護人,通知其出面帶回兒少或協助其返家,如為其他親人出面領回,處理員警應善盡查證之責,核對兒少與領回人間之親屬關係是否確實,另並應查明兒少落單或走失之原因,調查有無兒少保護或高風險家庭情事,如有即應行通報。

三、如協尋兒少家人未果,即為無依兒少,應於24小時內向社政單位通報「兒少保護」案件,情況緊急時,得先以言詞、電話通訊方式通報。如兒少身分不明,得為兒少拍照存證、捺印手腳印紋、製作相關調查筆錄及調閱相關影像資料,位協尋及提供民眾查詢。並進入警政單一簽入系統受理報案e化平台「身分不明」人口資料庫,勾選「棄兒」對象,輸入兒少特徵、照片及相關資料,通報各單持續協尋案童家人6個月仍無結果,由社會局進行後續安置事宜。

四、尋獲無依兒少之父母或監護人時,應通知社政單位處置,並辦理撤銷協尋,如查父母或監護人涉及遺棄罪或其他刑事案件,應即依法偵辦移送。

五、社政單位接獲無依兒少通報日起滿6個月後,仍未尋獲該兒少之父母、監護人時,應向警察機關確認協尋結果,並取得書面證明文件後,依規定辦理出(寄)養事宜。但完全無法知悉父母、監護人身分者,得縮短為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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