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有關刑案紀錄資料,依法為警察偵防犯罪、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量刑等之參考,除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應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等相關規定予以塗銷外,其餘「偵查」、「裁判」、「執行」等紀錄資料,均分別由各該管檢察機關及法院本於權責各自建檔、管理與維護,警察機關並無法定權限可逕予更正、補充或塗銷,此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86年8月27日檢英資字第8604號函所述:「有關刑案紀錄資料,因執行職務所必需,當不得刪除」,亦訂有明文。
二、為加強保護個人資料,警察機關針對刑案紀錄資料非有法令依據者均不受理查詢及提供,以確保民眾隱私權益;如民眾有需求,可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4條:檢具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逕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即俗稱之「良民證」),依該條例第6條:符合特定條件(如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受免刑之判決者…等)之刑事案件紀錄均不予記載;另依該條例第7條:申請人對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內容有異議時,得以書面檢具證明文件,向原核發之警察機關申請查證;經查證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內容與事實不符者,應予更正;其與事實相符者,不予更正,並應通知申請人。
發布單位:資訊科
聯絡人:管理員
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