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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信於下班或假日時間送達警察機關門崗或有人執勤單位,員警或該單位人員得否以非上班時間為由拒收?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書信送達之生效時間:按民法第95條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故依上開條文,人民或機關如以書信為意思表示,於該書信到達警察機關時,其意思表示即已發生效力,惟如於機關下班後,書信始送達警察機關門崗或有人執勤單位,員警得否以非機關上班時間為由拒收?拒收之法律效果為何?

二、最高法院判例:依最高法院75年台抗字第255號裁判要旨:「所謂達到,係指意思表示到達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之客觀狀態而言。若表意人以書信為意思表示,該書信達到相對人,相對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收時,該書信既已達到相對人之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依上說明,應認已達到而發生效力。」準此,書信於下班時間送達警察機關交門崗員警或有人執勤單位,其送達效力已生,不因員警拒收而認未送達。

三、綜上,為維護警察機關權益,書信如於下班時間送達警察機關,仍應接收,並於收執單據上確實記載收受時間,俟上班時間,交機關收發文室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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