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經發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警察應該如何處置?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4條之1規定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第53條第1項各款情形及第54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規定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47條第1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49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51條之情形。
(五)有第56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三、警察目前針對本案之積極作為如下:
(一)查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犯嫌,應即查詢有無監護、照顧未滿12歲子女或兒童者,若有則實施查訪。
(二)查訪實施以電話查訪為主,遇兒童行方不明或顯有可疑個案,再輔以當面查訪。
(三)執行查訪後,依「高風險家庭」或「兒少保護個案」通報市政府家防中心處理。
(四)查訪結果應作成紀錄(內政部警政署單一簽入系統入口網/婦幼安全線上通報系統),併附案件移送卷送地檢署知照。
(五)警察機關查獲毒品已全面執行初次查訪完畢,檢察官或法院後作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入獄服刑等處分時,如需再查訪,應由地檢署或法院自行辦理。
(六)利用各種會議、常訓、勤教、基層及專責人員教育訓練機會,加強宣達及教育員警,以落實執行本案查訪工作。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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