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紅燈時機車駕駛人以牽引方式進入行人穿越道是否違規?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法令依據:

(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

(二)內政部警政署101年10月26日警署交字第1010148162號函釋。

二、違規事實認定原則:

(一)下列3種牽引行駛態樣,行為人均視同機車駕駛人:

1、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為紅燈),牽引機車通過停止線並進入行人穿越道,橫越道路至對向,迴轉後逕騎車駛離。

2、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顯示紅燈),牽引機車右轉後,逕騎車駛離。

3、機車駕駛人行駛至路口處(行車管制號誌顯示紅燈),在行人專用號誌為綠燈之狀況下,下車牽引機車通過行人穿越道至機慢車待轉區內暫停,俟橫向行車號誌變換為綠燈後,逕騎車駛離。

(二)違規認定:

1、上開3種牽引行駛態樣均屬違規,於行車號誌顯示紅燈狀態下行駛至路口,並以牽引機車方式通過停止線,迴轉或兩段式左轉後騎車駛離,均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闖紅燈):「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五千四百元以下罰鍰。」之規定舉發。

2、若為右轉,則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2項(紅燈右轉)規定舉發。

三、應注意事項:

(一)交通部65年10月12日交路(65)字第10858號函規定略以:「機器腳踏車或腳踏車駕駛人,如因『機件失靈』或『其他事故』,僅藉人力推動穿越道路時,可視同行人走路行為,並應遵守相關行人管制規定。」

(二)警察機關取締該項違規時,應注意是否有「機件失靈」或「其他事故」等情事。


發布單位:資訊科

聯絡人:管理員

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