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長請求警察機關給予治安顧慮人口相關資料,警察機關得否提供?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及第17條,不得提供。
二、法律規定說明
(一)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5條規定,治安顧慮人口係指有特定犯罪前科之人。
(二)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規定,該個資之利用應於法令職掌之必要範圍內為之,並須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但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基於前揭條文,如無其他法律特別規定下,警察機關不得任意提供治安顧慮人口資料給里長。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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