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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需要攜帶哪些文件?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4條規定:「現在或曾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或有居留、停留紀錄之人民,得檢具下列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申請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申請人為未成年者,應由其法定代理人為之。申請人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附委託書。」

(一)申請書。

(二)身分證明文件。

二、依照「警察機關核發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作業規定」第4條規定:「受理案件應審查文件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本人申請案件:

1、臺灣地區有戶籍國民:申請書、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退還,另需出示有相片之證件)或戶籍謄本1份(另需出示有相片之證件);未成年人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以戶口名簿或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戶籍謄本代為申請。需於國外使用或登載英文姓名者,應另檢附中華民國護照基本資料頁影本1份,或其他足資辨識與申請人中華民國護照英文姓名相符之證件。

2、外國人:申請書、護照或外僑居留證(永久居留證)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退還),須登載中文姓名者,以戶籍謄本或居留證登載之中文姓名為準。

3、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澳門居民:申請書、 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或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其他相關證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退還)。

(二)委託他人申請案件:

1、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委託人及受託人應於申請書或自行繕打之委託書簽名或蓋章。

2、受託人除攜帶申請人應繳驗之證件外,亦須提供其足資辨識身分之證件(國民身分證、居留證或護照等)供受理人員查證。」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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