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如何向警察機關辦理失智老人、精神病患、身心障礙者,申請自願捺印指紋作業?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警政署為加強辦理失智老人、精神病患、身心障礙者等為民服務工作,於97年1月7日以警署刑紋字第0970000481號函頒「警察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申請自願捺印指紋作業規定」,供國內各警察機關辦理失智老人、精神病患、身心障礙者等自願捺印指紋工作之依據。
二、民眾為預防家中失智老人、精神病患、身心障礙者走失,得向警察機關辦理申請自願指紋捺印,申辦手續如下:
(一)申請對象為身心障礙者之家屬或監護人。
(二)請民眾自行至各縣(市)警察局鑑識課(刑事鑑識中心)、分局偵查隊申請,或向社服團體、社團報名累計10人以上,可申請警察局派員前往社團辦理指紋捺印。
(三)申請時應填寫同意書(戳章),填寫當事人及申請人之基本資料。
(四)驗戶口名簿或殘障手冊並核對資料。
(五)警察局、分局應製作同意書(戳章),身心障礙者家屬或監護人必須先填具指紋捺印同意書,並簽名或捺印後再行捺印指紋。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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