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法律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作業程序:
(一)所謂失蹤兒少,係指警察機關依失蹤人口查尋作業要點第4點,受理失蹤兒少之家長(法定代理人)、家屬或親屬之報案,實施查尋之案件。
(二)受理失蹤兒少案件報案,應調查失蹤兒少之基本資料(請報案人提供照片)及發生經過,將失蹤兒少之基本資料及照片輸入警政單一簽入系統受理報案e化平臺「失蹤人口」資料庫,通報協尋。
(三)對於上下學未歸、被抱(擄)走及不明原因或研判顯有不法集團牽涉犯罪之失蹤兒少案件,應展開刑案偵查。
(四)尋獲失蹤兒少或報案人撤尋,應製作調查筆錄及上網輸入尋獲資料,辦理撤尋;未尋獲者應持續協尋。
(五)辦理失蹤或尋獲失蹤兒少,製作調查筆錄及相關資料,呈報分局防治組辦理。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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