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俗稱「良民證」,依照「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係指警察機關依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刑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亦即警察機關依照司法或軍法機關判決確定、執行之與刑事法律相關之案件資料所作成之紀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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