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上不會記載的刑事紀錄有哪些?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依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核發條例」第4條規定:「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應以書面為之;明確記載有無刑事案件紀錄。但下列各款刑事案件紀錄,不予記載:

一、合於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第1項規定者。

二、受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

三、受拘役、罰金之宣告者。

四、受免刑之判決者。

五、經免除其刑之執行者。

六、法律已廢除其刑罰者。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五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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