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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查察取締各類型廣告所登載電話涉嫌經營妨害風化(俗)行為,其作業程序為何?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依法停話:警察機關查證各類型廣告所登載電話涉有下列情事,應函請電信經營者依電信法第8條第2項規定,對該電信使用者依「電信事業執行停止電信服務注意事項」第4條規定,停止租用電信之服務:

(一)涉有提供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情事,卻無法追查出營業處所、行為人等具體犯罪事證。

(二)登記使用戶與實際使用者不符或疑遭冒用(如:業者不願告知營業地址或約定見面深入詳談卻爽約,復循廣告上登載營業地址、電話申請裝機人戶籍地址、帳寄地址等資料深入查處,若為查無該址、或為空屋、或為辦公場所或該址查無登記使用戶或登記使用戶指稱未申請使用該電話係遭冒用、或未刊登該則廣告等)等虛偽情事。

(三)沿街散發或張貼路邊停車之涉有提供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小廣告。

二、循線追源:依各涉嫌妨害風化(俗)行為廣告之刊登地址、營業地址、電話申請裝機人戶籍及帳寄地址等情資依法查處究辦,不可僅經撥打各廣告門號電話探詢,即以業者(接聽者)回復之內容,遽予認定無涉及不法或即函請電信業者停止其電信服務,以正本清源並符程序正義。

三、除惡務盡:循平面媒體分類廣告查獲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案件,除將相關行為人移送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外,對平面媒體涉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33條之情事,各警察機關並應於5日內檢具刑案移送書、剪報(報紙名稱、刊登日期、版別、內容)等相關資料,移請當地新聞主管單位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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