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民眾因購物向業務人員諮詢產品問題,經遞渠名片以方便客人洽詢業務,卻招至客人至網路公布渠名字且涉誹謗情事,問如何處置?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依刑法第310條、第311條、第314條規定: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謫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毀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I)。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II)。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III)。」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1、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3、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次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6個月內為之。」

二、按上開第310條(誹謗罪)之不法構成要件,須行為人指出摘發或宣傳轉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主觀上並有誹謗之認識與意欲及散布於眾之意圖,且無阻卻違法(例如刑法第310條第3項本文、第311條)及罪責事由,方足成立誹謗罪。惟行為人如僅針對特定事項,依其個人之價值判斷提出其主觀之意見與評論,縱其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非屬誹謗行為;另行為人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均不成立誹謗罪。

三、次按對方公布的網路內容,若符合上開所述要件,可依前述說明暨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規定,於知悉犯人之時起6個月內,檢具相關網路事證,就近向警察機關提出告訴(刑法第314條規定誹謗罪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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