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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飲酒是否違法?警方處理之流程?供應少年酒類是否違法?警方處理之流程?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少年飲酒屬「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3條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禁止行為之一。

二、依據首揭規定,如發現「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3條各款所列少年不良行為時,應登記「勸導少年登記表」,並視情節依「警察機關防處少年事件規範」規定處理:

(一)少年不良行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或其他法令之規定者,依各該法令處理,並通知家長(或監護人)領回管教或護送返家;少年如具學生身分者,酌情通知就讀學校師長領回輔導。

(二)處理前揭各項工作,如發現違規場所違反前揭相關保護規定者,並從嚴取締移送主管機關裁處。

(三)認為少年有輔導必要者,應透過當地少年輔導委員會予以適當之輔導。

三、另依「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預防辦法」第5條規定,警察機關對於少年不良行為及虞犯之預防,應利用巡邏查察等各種勤務經常注意勸導、檢查、盤詰、制止。

四、針對供應少年酒類之人,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3項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1項之物質、物品予兒童及少年」,且於同法第91條訂有罰則,爰為查察供應者責任需要,警察機關如查遇是類案件,依行政程序法第38條規定:「行政機關調查事實及證據,必要時得據實製作書面紀錄」,製作供應者及少年調查筆錄,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移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裁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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