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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有人失蹤如何報案?警方對失蹤人口案件處理程序如何?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報案程序:

(一)民眾家屬失蹤時,其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姊妹或監護人均可立即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警察機關報案請求協尋。

(二)各派出所值班員警受理失蹤人口案件,不論是屬本轄或他轄均應受理,並依規定應隨到隨辦。

(三)員警受理報案後,不分本轄或他轄,經核對報案人及失蹤人身分及文件無誤後,先將失蹤人資料登記於「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甲聯存根、乙聯送分局、丙聯交報案人收執。

二、受理單位處理程序:

(一)受理單位受理登記後,立即將資料輸入內政部警政署單一簽入系統入口網/行政/受理報案e化平臺內列管,以提供全國警察機關協尋。如報案人有提供相片,應含影像一併輸入。

(二)對於列管失蹤人口,責由戶籍地派出所警勤區員警,每3個月實施家戶訪問,除慰問失蹤人口家屬外,並藉以瞭解有無當事人訊息。

(三)失蹤人口如有涉及刑事案件時,依規定應通報刑事單位處理,對於需立即查尋之緊急案件時,應即報告警察局或分局勤務指揮中心,通報轄內各單位及線上警力協尋。

(四)對於目前列管失蹤人口,除責由外勤單位加強協尋外,民眾亦可自行上網至內政部警政署網站/「協助維護治安查詢/e化服務查詢」,查詢失蹤人口、身分不明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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