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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警於夜間拜訪,表明要家戶訪查可否拒絕?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員警執行家戶訪查之法源係依據警察勤務條例第十一條:「警察勤務方式如下:

一、勤區查察:於警勤區內,由警勤區員警執行之,以家戶訪查方式,擔任犯罪預防、為民服務及社會治安調查等任務;其家戶訪查辦法,由內政部定之。……」另依據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第十二條:「警勤區員警實施家戶訪查,應依勤務分配表於日間為之。但與訪查對象約定者,不在此限。前項訪查時間,應避免干擾受訪家戶生活及事業之正當作息。」上述但書之規定,於家戶訪查作業規定第三十九條限制得於22時前實施,而並非漫無限制。

二、綜觀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辦法,第六條:「警勤區員警實施家戶訪查,應著制服或出示警察服務證表明身分,並告知訪查事由。警勤區員警未依前項規定執行訪查者,受訪查者得拒絕之。」;第十三條:「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時,應經訪查之住居人、事業負責人或可為事業代表之人同意並引導,始得進入其適當處所辦理。」可見家戶訪查勤務並非強制性之措施,性質屬任意性之行政指導性質。

三、員警若因勤務編排須於夜間至轄內執行家戶訪查勤務之要件:

(一)須事先與當事人約定訪查時間(徵得同意)。

(二)著制服或出示警察服務證表明身分,告知訪查事由。

(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訪查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訪查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四)至遲須於22時前實施完畢,避免影響民眾生活作息。

四、故員警在未徵得民眾同意或在徵得同意之後有違反規定之行為(逾越訪查目的、超過約定時間)的情況下,民眾得予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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