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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警察志工有何條件及福利?如何申請?

  • 日期:112-05-22
  • 資料來源: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2日


一、警察志工服務項目包括:民眾至警察單位洽公或報案之接待、引導、解說等事宜;提供諮詢服務;協助報案(被害)人、家屬情緒安撫、心理關懷及接待、解說;協助照護迷童、失智老人及其他需照護者;協助辦理轄內治安狀況訪談(電話訪問、問卷調查等);社區民隱民瘼反映;發現有急難需救助對象,聯絡社福單位或動員聯繫慈善團體予以救助;預防犯罪宣導等,及其他服務事項。

二、內政部警政署所屬各警察單位依據「志願服務法」及「內政部警政署推動警察志工服務實施計畫」均訂有警察志工服務執行計畫,遴選警察志工之條件視各機關之需求有所不同而有差異,惟因服務項目雷同故大同小異。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為例志工遴選之資格如下:

(一)性別不拘,但已參加義警、義交、民防、義消、巡守隊者不納入編組。

(二)20歲以上熱心公益,身體健康無宿疾或隱疾者。但有特殊專長者,得視需要酌予放寬至16歲,惟未滿20歲且未婚者,需檢具家長同意書。

(三)品德良好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者。

(四)所從事之行(職)業,不得與警察執法工作相牴觸與影響警察形象。

(五)其餘遴選資格,各運用單位得視業務性質自行訂定。

(六)各運用單位得依實際需要自行宣傳招募。

三、警察志工的福利包括:

(一) 志工服務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可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
(二)志工運用單位得視工作需要製發志工背心、志工識別證及有關裝備。
(三) 志工運用單位依據志願服務法規第16條規定,為志工辦理意外事故保險。
(四) 服務時各志工運用單位視經費狀況,酌予補助執勤誤餐費。
(五) 志工運用單位對於參與服務成績良好之志工,得發給服務績效證明書等,及其他有關法定之各項福利措施。

四、民眾如欲申請至各警察單位擔任志工,可至各警察單位官方網站下載並填寫相關志工報名表單,或逕向各警察單位志工業務承辦人洽詢。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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