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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向警方檢舉鄰居妨礙安寧相關法律要件?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民眾向警方檢舉鄰居妨礙安寧相關法律要件?
 

近鄰噪音通常為人或動物所發出之聲響,具備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之特性,因此,依法目前近鄰噪音其處理權責並非在環保機關,但一般民眾遇到噪音問題時,第一個想到的就是向環保局陳情,故受理陳情之環保報案中心人員會向民眾說明該類噪音並非屬於環保機關之權責,並告知或協助其向權責機關請求處理。我國噪音管制標準所規範的對象,為營業場所、娛樂場所、工廠、營建工地或公告設施等具有營業行為或特定設施、機械音源等對象,民眾遇有此類噪音可以向環保局陳情並由環保局依法進行稽查量測。另現代社會住宅密集,上下左右隔壁鄰居所產生的噪音可能會影響居家安寧,尤其有許多同一棟大樓的公共噪音問題,如管道間噪音、同大樓抽水馬達噪音等,由於此類噪音源係屬同棟大樓住戶所共有之設施,應由住戶透過社區管理委員會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來處理。爰此,有關同棟大樓內之共有設施相關噪音問題亦非噪音管制法所管制的對象。必須依照下列法源處理近鄰噪音問題:

一、噪音管制法: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

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但開放空間及退縮空地,在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範圍內,得依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供營業使用;防空避難設備,得為原核准範圍之使用;其兼作停車空間使用者,得依法供公共收費停車使用。住戶為維護、修繕、裝修或其他類似之工作時,未經申請主管建築機關核准,不得破壞或變更建築物之主要構造。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

四、民法:

(一)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二)第195條(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形狀、地方習慣,認為相當者,不在此限。」

(三)第800條之1規定:「第774條至前條規定,於地上權人、農育權人、不動產役權人、典權人、承租人、其他土地、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利用人準用之。」,準此,土地所有人於有前開規定侵入之情事者,得訴請法院禁止之。

(四)第793條但書規定所謂侵入輕微或認為相當者,應依一般社會觀念是否能忍受定之,此係由法院依據個案具體狀況參酌主管機關所定之管制標準、土地利用之情況、氣響侵入之持續性與時間點、該氣響侵入之鄰地所有人採行之防護措施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已超過「相當」之侵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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