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有關動物保護案件,依據動物保護法第2條之規定,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因此動物保護案件之地方主管機關為農政單位。
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設置動物保護專線0800231532(上班時間),民眾若有任何關於動物保護案件問題,可於上班時間電話諮詢,如有緊急事件需要協助,請就近聯絡當地警政、消防單位。
三、內政部警政署訂頒「警察機關協助處理虐殺動物案件作業程序」,民眾若發現該類案件可撥打110或向附近派出所報案,受理機關將迅速派員到場,並通知地方農政單位至現場處理。
四、相關機關至現場後,由農政單位確認違法事實,會同訪談現場目擊證人(報案人)及調查必要之證據。
五、彙整相關人證、物證資料,由農政單位初步認定案件性質:
(一)違反行政罰:相關資料、跡證由農政單位帶回,依法裁處。
(二)違反刑事罰:
1、農政單位彙整相關人證、物證資料,進行調查,調查期間如需承辦分局協助事項,農政單位得請求承辦分局提供必要之偵查。確認嫌疑人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由農政單位向地檢署或警察機關告發,進入刑事偵查程序。
2、有關行為人違反該法之累犯加重規定(5年內再次違反同法相關規定,應處「刑事罰」者),因警察機關無行政裁處資料,應由農政單位查證,並認定是否處「刑事罰」。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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