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集

警察機關協處動物保護法案件程序?

  • 日期:112-05-21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05月21日


一、受理階段:

(一)填寫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二)通知巡邏或備勤人員至現場處理。

(三)屬他轄案件者,依單一窗口相關規定通報(函)請管轄分局偵辦。

(四)通知地方農政單位至現場處理。

二、處理階段:

(一)狀況回報:處理人員到達現場後,保全現場相關跡證,初步蒐證後,回報狀況。

(二)調查處理:

1、主管機關至現場後,由農政單位確認違法事實,會同訪談現場目擊證人(報案人)及調查必要之證據。

2、現場動物受虐情形、受毒物毒害情形等狀況應全程蒐證。

3、蒐證時應注意動物是否死亡(如未死亡,由獸醫救治)、肢體殘缺情形及重要器官受傷等情形。

4、如需依法聲請搜索票時,檢具相關事證,陳報分局辦理。

(三)結果處置:彙整相關人證、物證資料,由農政單位初步認定案件性質:

1、違反行政罰:相關資料、跡證,由農政單位帶回,依法裁處,並將處理情形登載於工作紀錄簿。

2、違反刑事罰:

(1)農政單位彙整相關人證、物證資料,進行調查,調查期間如需承辦分局協助事項,農政單位得請求承辦分局提供必要之偵查。確認嫌疑人後,依據刑事訴訟法由農政單位向地檢署或警察機關告發,進入刑事偵查程序。

(2)有關行為人違反該法之累犯加重規定(5年內再次違反同法相關規定,應處「刑事罰」者),因警察機關無行政裁處資料,應由農政單位查證,並認定是否處「刑事罰」。


發布單位:資訊科

聯絡人:管理員

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