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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當舖業法行政罰鍰如何申請分期?申請書狀範例

  • 日期:113-02-20
  • 資料來源:花蓮縣警察局

發布日期:113年02月20日


一、分期繳納之要件:

依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7條及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要點第2點規定,所以民眾要申請分期繳納,須符合以下二個要件之一,

行政執行整須取得裁處機關之同意,始得准予分期:

  1. 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例如為特殊境遇家庭身分、中低收入戶身分)
  2. 因天災、事變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二、如何申請分期:

民眾可向本府(警察局)提出分期繳納之申請,且應釋明希望分期之理由,也應提出證據,例如經濟狀況不佳,可提出清寒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證明、中低收入戶證明等文件,若遭受天災,可提出受災照片、政府急難救助函文等證明資料。

三、可以分多少期?

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執行金額實施要點第4點規定:「行政執行事件核准分期繳納之期數,得分二至七十二期。 執行金額(含累計)在新臺幣(下同)一千萬元以上之行政執行事件 ,經核准分七十二期繳納,仍無法完納者,得經核准繼續延長期數。 前項所稱執行金額係指執行名義之本稅(或本費、罰鍰)、連同滯納 金、利息及其他各項應附隨徵收之總數。 本要點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必要時,每一期得短於一個月 。 」 

分期原則上以每個月為一期,期數為2~72。如果金額在1000萬元以上者,經分期72期後仍無法完納,得再核准繼續延長期數。而實際准許之期數,係由本府(警察局)審酌積欠金額、民眾經濟狀況決定。如果民眾未遵期繳款,本府(警察局)得廢止分期,民眾應一次完納,且回復強制執行程序。

四、書狀範例:(如附件)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大隊

聯絡人:花蓮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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