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局消息

搭乘霸王車不付錢玉警依詐欺罪送辦

  • 日期:112-09-06
  • 資料來源:玉里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09月06日


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玉里派出所警員谷昭慶,接獲民眾報案稱玉里鎮中興街3號,有民事糾紛,據此向警方請求協助。

經警方到場得知,該名女子當天早上六時從臺北市大安區搭乘計程車前來花蓮縣玉里鎮,司機不疑有他,搭載黃女一路南下,途中行經宜蘭、花蓮等四個地點,黃女都向運將表示,朋友跟親戚會給付車資,直到抵達玉里鎮時,跳表金額接近8000元,司機原本想只要拿到車資後就不願提告,黃女不但沒有支付車資,還有親友協助傳送偽造匯款證明,有詐欺之嫌;警方將黃女帶返所釐清案情,調閱相關事證後,認涉嫌詐欺罪,依規定函請花蓮地方檢察署偵辦。

玉里分局長林俊廷表示,依刑法第339條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藉此而獲得財產上不法的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請民眾切勿心存僥倖、以身試法,任何不法情事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


發布單位:玉里分局

聯絡人:陳震賢

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