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帳戶因涉詐欺案件遭列警示,要如何才能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發布日期:112年10月18日
金融帳戶因涉詐欺案件遭列警示,要如何才能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1.內政部警政署依據「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於110年10月5日以警署刑打詐字第1100003972號函頒最新修訂「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同年10月15日起實施),除警示期滿之帳戶自動解除外,請至本局官網「為民服務-申請書表下載」項目下載,填寫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親赴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或警察局刑警大隊辦理。
2.民眾遭冒名申辦開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攜帶證明身分證件資料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10樓;電話:23163232)之信用報告書親赴管轄警察機關(民眾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請求協助調查及解除相關事宜。(冒名申辦:係指開戶人以偽(變)造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開辦帳戶,或未經他人同意而持他人身分證件在申請開戶之文件表格內為不實之填載及偽簽姓名。)
3.民眾(含公司法人)因存款帳戶遭盜用,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戶籍地(公司所在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主動接受調查,以釐清原委(存款帳戶遭盜用:係指存款帳戶在開戶人不知情之情形下,遭他人盜用作為犯罪帳戶使用)。
4.民眾(含公司法人)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遭設警示,或帳戶未交付予他人而遭利用,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案件管轄之警察分局偵查隊主動接受調查,以釐清原委。
5.司法程序終結案件之解除警示,俟全部案件經裁判確定,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罰金繳納收據影本或案件經裁判確定之佐證資料,依單一窗口原則親赴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辦理。另各警察單位填具經裁判確定案件之各項解除原因代號者,應以主刑為優先並審核當事人所檢附相關司法文書、執行完畢證明或案件經裁判確定之佐證資料,至於應檢附資料分別摘要如下:
(1)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2)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3)判刑執行完畢:
- 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 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 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證明。
- 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 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4)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5)緩刑:
- 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 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6)保護處分: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有關保護處分之規定。
- 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 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 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輔導。
- 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以上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並由受理警察機關確認已執行完畢。
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下載處
發布單位:刑事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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