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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宣導銅門村慕谷慕魚入山管制事由及作為,對外公告及發布新聞內容

  • 日期:112-10-05
  • 資料來源:吉安分局

發布日期:112年10月05日


(一)銅門村慕谷慕魚仍依國安法列為山地經常管制區(國防部與內政部107611日國作聯戰字第1070001250號公告-如附件1)。

(二)依據花蓮縣政府112728日府觀企字第1120149084號函,指出「銅門村慕谷慕魚生態廊道」因天災造成道路土石崩坍及路基流失等多處災害路段,縣政府建設單位現繼續執行強化邊坡及鞏固路基等施工工程,基於維護遊客安全考量,迄今並不提供一般民眾申請入山證進行遊憩行為。

(三)吉安分局針對「銅門村慕谷慕魚生態廊道」依「國家安全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列為「山地經常管制區」及縣政府來函不開放入山証申請,於銅門檢查哨派遣員警執行「銅門村(慕谷慕魚)固檢入口管制」勤務,實施人、車管制進出,依人民入出臺灣地區山地管制區作業規定第6點,人民入出山地管制區,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須申請許可:

 1、具有原住民身分(含因故遷居其他地區)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查驗後入出。

 2、平地人民戶籍設於山地管制區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查驗後入出設籍之山地管制區。

 3、依法得使用之土地或廠場位於山地管制區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工作之山地管制區。

 4、因公務需要入出山地管制區者,得憑各該主管機關之證明文件連同身分或服務證明經查驗後入出。

 5、司法、軍法或治安人員,因公入出山地管制區,得憑服務證件經查驗後入出。

  6、選務、監察人員及依法登記之候選人、助選員、宣傳車駕駛,於公職人員競選活動期間,得憑選務機關出具之身分證明文件及名冊連同國民身分證,經查驗後入出其選舉區所在之山地管制區。

  7、因不可抗力或緊急情事而有入出山地管制區之必要者,得憑身分證明文件經查驗後入出。

(四)銅門派出所將派遣巡邏員警執行機動性「流動查察」勤務進入「銅門村慕谷慕魚生態廊道」執行「違法入山取締」,如民眾經警察查獲違法入山勸導後不立即離開者,警察單位將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1條:「於主管機關明示禁止出入之處所,擅行出入不聽勸阻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依法妥處。

 


發布單位:吉安分局

聯絡人:陳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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