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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警察局修正受理各協勤民力編組申請補助經費執行審核作業要點

  • 日期:112-06-26
  • 資料來源:花蓮縣警察局

發布日期:112年06月26日


 

一、依據法規:

花蓮縣警察局修正受理各協勤民力編組申請補助經費執行審核作業要點。

二、補助對象:本局依民防法編組設立之:

(一)義勇警察大隊及所屬中、分、小隊。

(二)民防大隊及所屬中、分、小隊。

(三)村(里)社區守望相助巡守大隊及所屬中、分、小隊。

(四)山地義勇警察隊。

(五)義勇交通警察隊。

三、補助範圍:

(一)與警政工作(治安、交通)有關之工作會報(議)、慰勞、勤務運作及裝備、參訪等。

(二)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協助執行之任務。

四、補助項目:

依據修正「花蓮縣警察局受理各協勤民力編組申請補助經費執行審核作業要點」第五點、第六點規定。

五、審核、經費請撥、核銷程序:

依據修正「花蓮縣警察局受理各協勤民力編組申請補助經費執行審核作業要點」第七點規定。

六、受理申請期間:

申請補助之單位於補助計畫執行一個月前或會計年度內檢附相關書表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七、應備文件:

(一)申請函文。

(二)補助申請表。

(三)補助申請計畫書。

(四)經費預算明細表。

(五)申請單位聲明書。

(六)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如申請補助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避法第2條、第3條所稱之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公職人員利益衝突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人身分關揭露表【A.事前揭露】」(非屬公職人員或關係人者,免填此表);本局補助行為成立後,將填寫【B.事後公開】,並將該表連同前開身分關事前揭露表公開於本局全球資訊服務網「公告園地」項下之「利益衝避法身分關揭露查詢專區。申請前請詳閱「花蓮縣警察局修正受理各協勤民力編組申請補助經費執行審核作業要點」。


發布單位:花蓮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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