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幼安全宣導

宣導-關懷婦幼權益

  • 日期:112-06-20
  • 資料來源:花蓮縣警察局

發布日期:112年06月20日


防治性侵害‧防治家庭暴力‧防治性騷擾—全民一起來!
您的感受、我們在乎
您的安全,我們守護
花蓮縣警察局玉里分局關心您、提醒您
性騷擾防治
一、所謂性騷擾係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包括不當之肢體碰觸及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二、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三、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及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四、性騷擾事件被害人得於事件發生後1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如加害人無所屬則可向發生地警察機關申訴。

如何預防職場性騷擾或性侵害
**上班之衣著、言行舉止均應謹慎適當。
**不輕易允諾非有關公務之不當邀宴。
**同事主管約談儘量在明亮處所。
**若發覺對方有問題,要求晚上或假日加班,最好立即拒絕。
**萬一未能預防性騷擾在先,發現對方在工作時有性騷擾意圖,要設法離開有加害傾向的人,逃離危險地方。
**若無法逃離有危害傾向的人,應設法採取欺敵緩兵之計,拖延加害時間,伺機脫逃。
**赴約前確定對整個行程充份了解,並確定安全。
**注意約會時間,不宜過早或過晚。
**約會地點要儘量正派適當,最好由女性提出熟悉之場所,避免共處一室。
**對第一次約會對象之基本背景資料應有所了解。
**約會前儘可能將約會對象、時間、地點及預定回家時間告訴家人或朋友。
**與對方共進餐宴,儘量不要喝酒或飲食不明食物或飲料,同時也要**注意你的約會對象喝了多少酒。
**安排自己的交通工具,不要依賴你的約會對象接送。
**與不太熟的對象約會,最好找朋友陪伴赴約。
**約會中在進行親密關係前,要清楚表達自己的底線,並且態度堅定。


發布單位:花蓮縣警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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