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人口販運

認識人口販運

  • 日期:112-10-04
  • 資料來源:資訊科

發布日期:112年10月04日


一、人口販運之定義:

依據人口販運防制法第2條第1款規定「人口販運」係指:
(一) 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 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 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 人口販運之態樣:
(一) 性剝削
(二) 勞力剝削
(三) 器官摘除


三、以下將人口販運的構成要件分別以目的、方法與行為,說明如下:
(一)目的 •性剝削(使未滿18歲從事性交易)
•勞力剝削
•摘除器官
•買賣、質押人口
(二)方法 •強暴
•脅迫
•恐嚇
•監控
•藥劑
•催眠術
•詐術
•不當債務約束
•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三)行為 •組織
•招募
•運送
•轉運
•藏匿
•媒介
•收容
•使之隱避


發布單位:資訊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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