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宣導

酒駕毒駕法規新修正 111年3月31日開始施行

  • 日期:111-04-01
  • 資料來源:花蓮縣警察局

發布日期:111年04月01日


酒駕毒駕法規新修正  111年3月31日開始施行

一、立法院對於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於111年1月28日修正公布第35條,針對酒駕與毒駕加重處罰,分述如下
(一)修正第3、5項:酒駕、毒駕、拒測之累犯年度計算由5年內改為10年內,並得公布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二)第4項:汽機車駕駛人拒絕酒測或毒測,增加駕駛人於接受酒測或毒測前,喝酒或吸毒,視為拒測。
(三)第7項:車輛所有人明知駕駛人喝酒或吸毒,不予禁止駕駛,吊扣該車牌照期間由3個月改為2年。
(四)第8項:駕駛人酒測濃度達0.25mg/l以上,同車乘客罰款由6百~3千元改為6千~1萬5千元。
(五)第9項:酒駕、毒駕、拒測,新增吊扣牌照2年,若致人重傷或死亡,首次者亦比照2次以上酒毒駕或拒測者,沒入車輛。
(六)第10項:租賃業已盡告知酒駕、毒駕、拒測處罰之義務,駕駛人仍酒駕或拒測,罰鍰增加1/2。
二、修正公布第35-1條,針對酒駕與毒駕吊銷重考部份加重處罰,分述如下
(一)酒駕、毒駕、拒測吊銷重考,增加應申請登記酒精鎖車輛,始發給駕照。
(二)駕駛非酒精鎖車輛罰款由6千~1萬2千元改為6萬~12萬元。
(三)不依規定使用酒精鎖車輛罰款由6千~1萬2千元改為1萬~3萬元。
三、以上修正公布,經行政院以命令定自111年3月31日施行。


發布單位:花蓮縣警察局

聯絡人:管理員

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