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112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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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主舉發單需提出移轉駕駛人申請者,於應到案日期前可用書信((參考下載表格(odt檔案))連同以下附件,郵寄或親赴應到案處所辦理。
■應備證件
1.車主為自然人:
(1)車主身分證影本或掃描檔(正、反面)。
(2)駕駛人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掃描檔(正、反面)。
(3)違規通知單及採證照片影本或掃描檔(彩色)。
(4)申請書(車主需加蓋印章或簽名)。
(5)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違規通知單、照片遺失者,應另附切結書)。
(6)請填寫白天可連絡電話。
2.車主為法人:
(1)車主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掃描檔。
(2)駕駛人身分證/居留證影本或掃描檔(正、反面)。
(3)違規通知單及採證照片影本或掃描檔(彩色)。
(4)合約書(租賃契約書)影本或掃描檔。
(5)申請書(需加蓋公司大、小章)。
(6)委託辦理另附委託書(違規通知單、照片遺失者,應另附切結書)。
(7)請填寫白天可連絡電話。
■應到案處所:各分局裁決室
單位 電話
花蓮分局裁決室 03-8355501
吉安分局裁決室 03-8514243
新城分局裁決室 03-8611996
鳳林分局裁決室 03-8760438
玉里分局裁決室 03-8881142
發布單位:花蓮縣警察局
聯絡人:管理員
聯絡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