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抱怨處理程序

一、追縱管制

 (一)案情單純者於記錄處理意見(面告本分局意見及處理經過)後簽核、歸檔。

  (二)書面、電話紀錄之抱怨及具參考價值或爭議性之案件,以正式公文(必要時先以電話 先行溝通並做成紀錄)答覆民眾。

  (三)同一問題抱怨出現多次時,應適時將案情公開說明(如提示本分局要求所屬改進相關 資料等),並於本分局網站公布、發佈新聞等方式公開釋疑。

  (四)出現頻繁之陳情(抱怨)案件必要時簽會本分局督察單位列入重點查處及督考、第一 組列入策進追縱、測試、考核之重要依據。

 

二、民眾報怨形式及處理權責

 (一)口頭抱怨: 

              1.當面(到分局)抱怨: 由受理當面抱怨之直接主管或授權人員出面協調,並作成紀錄,其內容性質符合「行 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三條所稱人民陳情案件者,移請秘書室 (研考)列管後交由業務單位並依本分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流程」及本分局「處理 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等相關法令列管處理或答覆。 

              2.電話抱怨:  ;由各受理單位作成紀錄後依前項程序處理。 

         (二)電子郵件抱怨:  依本分局「處理電子郵件陳情案件作業規定」辦理。 

         (三)書面抱怨:  由總收文掛號後先送第一組(研考)列管後交由業務單位並依本分局「處 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規定程序列管處理或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