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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起

一、志願服務之意義與特性

我國志願服務源自於早期守望相助之「義莊」及糧食互助之「義倉」等,因此在志願服務發展之初,社會上常以「義工」來稱呼自願從事工作,不支領酬勞的人。而自二○○一年我國正式訂定「志願服務法」,在該法第三條將「志願服務」定義為:「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並將「志工」定義為「對社會提出志願服務者」。是故,在志願服務法的依據下,從事志願服務工作者之名稱由「志工」逐步取代「義工」。故志願服務是一種民眾出於自由意志,非基於個人義務或法律責任,秉誠心以知識、體能、勞力、經驗、技術、時間等貢獻社會,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以提高公共事務效能及增進社會公益所為之各項輔助性服務。

一、             志願服務的特質至少可以包括以下數項:
(一)其行為乃源自個人內在之意願,為自動自發不待外力壓迫或強制之行為。
(二)志願服務人員不是機關中正式的專職人員,是為奉獻個人自我餘力的個人或團體。
(三)為基於人本主義之服務精神的表現。
(四)不以求取私利報酬為主。
(五)志願服務的目的在彌補政府服務之不足,以擴大公共福利的範圍並達到社會發展與和諧之目的。
(六)志願服務可以是個人的,也可以透過團體的方式來提供服務。
(七)為一種持續性、普遍性之服務,本著「人人可參與,處處可開展」的信念來達到其服務的宗旨。
(八)志願服務工作為自發性、長期性投入的工作,在持續服務中達到服務者與受服務者之間的雙向互惠結果。
(九)參與志願服務工作可以提供服務者一種自我實現的機會。
(十)參與人員並無年齡上的限制,服務的範圍,則包括營利機構(如企業機構)、非營利機構(如民間基金會)、公共部門(如行政機關)、文教機構、醫療院所。

二、警察機關運用志願服務人力現況

內政部警政署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推動公教志工志願服務要點(民國 91 6 20 日行政院院授人力字第 0910023375 號函修正),研擬「內政部警政署推動警察志工服務實施計畫」(內政部921126臺內警字第0920076672號函頒)。自民國九十三年元月起,全國各警察機關正式全面推動成立警察志工,讓熱心的民眾能透過不同的管道共同參與志願服務工作。

警察志工指各警察機關依據「志願服務法」及「內政部警政署推動警察志工服務實施計畫」遴選的警察志工服務工作人員(簡稱警察志工),志願從旁積極協助警察人員「為民服務」及「預防犯罪」等柔性服務工作者。警察志工於民國93年元月正式於各縣市上路,警察志工為警政署行政組主管之業務,縣市警察局成立警察志工大隊,警察志工的業務主管單位為警察局行政課,在分局則屬一組主管。 

花蓮縣警察局警察志工服務團隊

成立宗旨:

本局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參與警察公共事務,建立「警民合作、共維治安」的觀念,成立警察志工服務團隊,以協助警察防範犯罪宣導,提升服務品質及增進警察的行政效能,縮短警民距離,共同打造優質化的治安環境,達成祥和社會之目標。

 

 

最後更新日期:9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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