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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我們願意努力:
一、當婦女及兒童遭遇緊急狀況,我們會立即通報警察單位並願意提供暫時庇護 ,並提供檢警調單位於犯罪偵查上最大的協助。
二、當發現兒童於上學時間或深夜在街頭遊蕩時,我們會立即通報學校及鄰近之 警察、社政單位。
三、當發現愛心服務站周邊有行蹤可疑之人、事、物,我們會立即通報鄰之警察 ,防止危害發生。
四、我們願意參與社區治安座談會報及接受警政、教育、社政單位之講習訓練, 增進對於婦幼保護之知識。 五、我們願意接受定期評鑑,檢視愛心服務站的功能及成效,作為持續努力的準 則。 貳、我們願意遵守: 一、我們願意遵守各項法律規定,維護兒童之身心健康及安全:
(一)不販售或供應菸、酒、檳榔及毒品,含有麻醉藥品之物質、刀械或其他危 險物品給兒童。 (二)不提供或販賣或出租或播放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身心健康發 展之出版品、影音商品、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商品,亦 不得利用兒童拍攝或錄製前述物品。 (三)不放任或帶領或誘使兒童出入酒家、限制級電動玩具場、特種營業場所、 其他涉及賭博、色情、暴力等等足以危害兒童身心健康之場所。 (四)不利用兒童行乞,不得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或以兒童為擔保之行 為,不得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為猥褻行為或性交。 (五)不於深夜十二時之後容留兒童。 二、我們願意遵守各項法律規定,維護婦女之身心健康及安全:
花蓮縣警察局新城分局民眾抱怨處理程序 壹、民眾抱怨形式及處理權責: 一、口頭抱怨: (一)當面(到分局)抱怨:由受理當面抱怨之直接主管或授權人員出面協調,並 作成紀錄,其內容性質符合「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 。第三條所稱人民陳情案件者、移請秘書(研考)單位列管後,交由業務單 位並依警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流程」及警局「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 點」等相關法令列管處理或答覆。 (二)電話抱怨:各受理單位作成紀錄後依前項程序處理。 二、電子郵件抱怨:依警局「處理電子郵件陳情案件作業規定」辦理。 三、書面抱怨:由總收文掛號後先送秘書(研考)列管後,交由業務單位並依警局 「處理人民陳情案件作業要點」規定程序列管處理或答覆。 貳、民眾現場抱怨處理要領: 一、傾聽:聽聽民眾怎麼說? 二、查證:查查部屬怎麼說? 三、協調:看看兩方怎麼辦? 四、建議:聊聊案子怎麼結? 五、檢討:想想本案因何起? 六、追蹤:問問民眾是否滿意否? 參、追蹤管制: 一、案情單純者於記錄處理意見(面告本分局意見及處理經過)後簽核、歸檔。 二、書面、電話紀錄之抱怨及具參考價值或爭議性之案件,以正式公文(必要時先 以電話先行溝通並做成紀錄)答覆民眾。 三、同一問題抱怨出現多次時,應適時將案情公開說明(如提示本分局要求所屬改 進相關資料等),並於本分局網站公布、公佈新聞等方式公開釋疑。 四、出現頻繁之陳情(抱怨)案件必要時簽會本分局督察組列入重點查處及督考、秘 書、公關列入策進追縱。測試、考核之重要依據。
最後更新時間:9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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