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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源依據:

依修正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107年12月13日施行)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第1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第18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4條第2項規定者,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查詢平臺:

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監察院)

表單下載:

1.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行迴避通知

2.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自行迴避通知(範例)

3.利害關係人-法人團體-申請

4.利害關係人-個人-申請

5.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A表-事前揭露)

6.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B表-事後公開)

7.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A表-事前揭露)(填寫範例)

8.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B表-事後公開)(填寫範例)